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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结果信息公示(2022年第一期)
2022-09-20 17:52 阅读人数:1

   一、检监测(县级本级) 2022530日,根据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计划,中纺检测(福建)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受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永春县东关聚龙百货行售的上海青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产品所检项目氟虫腈”含量检测结果为0.0417mg/kg(标准指标为0.02mg /kg),上述批次的上海青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氟虫腈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在2022年5月30日监督抽检中永春县东关聚龙百货行售的上海青(抽样单编号:NCP22350525372730464;检验报告:ZFJC2022C0601029)。20226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情况如下:1.检查时,当事人处于营业状态;2.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上海青”(购进日期:2022年5月30日)库存,当事人称上述“上海青”已全部销售完毕;3.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涉及批次“上海青”的进货查验记录及相关材料。当事人对抽样过程及检验结果均无异议,在收到《检验报告》后马上展开召回工作,在召回时限内没有收到消费者购买食用后有不良反应的报告。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上海青”和未按规定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可以适用《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理:1.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9.6元;3.处以罚款:50000元。 

  二、抽检监测(县级本级) 2022530日,根据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计划,中纺检测(福建)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受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永春县东关聚龙百货行售的预包装食品宽嘴水煮花生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产品所检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含量检测结果为0.72 g/100g(标准指标为≤0.5g/100g),上述批次的宽嘴水煮花生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2022年5月30日监督抽检中永春县东关聚龙百货行售的预包装食品宽嘴水煮花生(抽样单编号:XC22350525372730460验报告:ZFJC2022C0606054)。20226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情况如下:1.检查时,当事人处于营业状态;2.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宽嘴水煮花生”(生产日期:2022-04-18,规格型号:400克/包,商标:宽嘴,生产者名称:晋江广阔食品有限公司)库存,当事人称上述“宽嘴水煮花生”除剩余壹包花生自己食用,其他均销售完毕;3.根据当事人介绍和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的花生类食品均陈列于靠店内位置较阴凉角落的货架上,有离墙离地陈列,陈列柜旁有风扇,现场有一温湿度计,显示温度27度,湿度56度;4.当事人现场提供涉及批次花生的购进单据、供货商资质、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单及生产企业资质材料 

  涉案“宽嘴水煮花生”标示生产企业对上述检验结果有异议,向我局提出复检申请,我局于2022年7月6日受理该申请,依法委托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复检,检验结论为:该样品经检验不符合GB 19300-2014要求。检验项目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验结果为:0.58g/100g,单项判定不符合,报告编号:(2022)MJHY-B50081F。我局于2022年7月25日将上述报告直接送达当事人并邮寄告知标称生产企业。 

  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2022年6月29日及时启动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制定召回计划并公布召回公告,在召回时限内没有收到消费者购买食用后有不良反应的报告。 

  当事人经营的“宽嘴水煮花生”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超标准限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因未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按食品包装标示要求贮存或保存的情况,现无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宽嘴水煮花生”过氧化值(以酸价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是当事人所致,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实现有效追溯,且及时主动开展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处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超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不合格“宽嘴水煮花生”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同时,提醒教育当事人加强供货商和生产者资格审查,及时更换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供货商及生产者。            

  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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