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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结果信息公示(2022年第四期)
2022-11-30 16:45 阅读人数:1

   一、抽检监测(县级本级)  202289日,根据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计划,中纺检测(福建)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受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福建省新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桃城分公司店售的香蕉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产品所检项目吡虫啉 ”含量检测结果为0.0789mg/kg(标准指标为≤0.05mg/kg),上述批次的香蕉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在2022年8月9日监督抽检中福建省新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桃城分公司店售的香蕉(抽样单编号:NCP22350525372731420 ;检验报告:ZFJC2022C0811044)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20229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情况如下:1.现场未发现涉案批次“香蕉”;2.现场未发现“吡虫啉”相关化学品及农药;3.当事人现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涉案批次“香蕉”的总部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2022年9月2日,当事人主动通过门店公告的形式对上述批次“香蕉”进行召回;因销售时间久远,涉案批次“香蕉”已无法召回。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为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由公司总部统一建立。当事人销售涉案批次“香蕉”时,有按规定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充分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涉案批次“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按规定主动采取召回措施,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二、抽检监测(县级本级)  202289日,根据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计划,中纺检测(福建)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受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福建省新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桃城分公司店售的长豆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产品所检项目毒死蜱 ”含量检测结果为0.2mg/kg(标准指标为≤0.02mg/kg),上述批次的长豆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在2022年8月9日监督抽检中福建省新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桃城分公司店售的长豆(抽样单编号:NCP22350525372731414 ;检验报告:ZFJC2022C0811038)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20229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情况如下:1.现场未发现涉案批次“长豆”;2.现场未发现毒死蜱 相关化学品及农药;3.当事人现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涉案批次“长豆”的总部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2022年9月2日,当事人主动通过门店公告的形式对上述批次“长豆”进行召回;因销售时间久远,涉案批次“长豆”已无法召回。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为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由公司总部统一建立。当事人销售涉案批次长豆”时,有按规定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充分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涉案批次“长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按规定主动采取召回措施,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三、抽检监测(市级) 202289日,根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计划,泉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受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福建省新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华庭分公司店售的老姜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产品所检项目铅(以Pb计)含量检测结果为0.73mg/kg(标准指标为≤0.1mg/kg),上述批次的老姜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在2022年8月9日监督抽检中省新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华庭分公司店售的老姜(抽样单编号:NCP22350500371541137 ;检验报告:613000202202226N)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2022年91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发现:1.现场未发现涉案批次“老姜”;2.现场未发现“铅”相关化学品及农药;3.当事人现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涉案批次“老姜”的总部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对抽样过程及检验结果均无异议,并于2022年914日主动通过门店公告的形式对该批次老姜进行召回;因销售时间久远,涉案批次老姜已无法召回。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老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为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由公司总部统一建立。当事人销售涉案批次“老姜”时,有按规定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充分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涉案批次“老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按规定主动采取召回措施,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不合格“老姜”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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