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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结果信息公示(2023年第九期)
2023-10-18 16:14 阅读人数:1

  一、抽检监测(县级本级) 2023年5月6日,根据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计划,中纺检测(福建)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受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福建省新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华庭分公司店内待售的“刀削面”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产品所检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含量检测结果为0.06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上述批次的刀削面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在2023年5月6日监督抽检中福建省新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华庭分公司店内待售的“刀削面”(抽样单编号:XBJ23350525372731152;检验报告: ZFJC2023C0508145 )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2023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检验报告》,并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1.现场未发现涉案批次“刀削面”;2.当事人现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涉案批次“刀削面”的进货凭证、供货商资质及进货台账。当事人对抽样过程及检验结果均无异议。并于2023年6月5日收到检验报告当日主动通过门店公告的形式对该批次刀削面进行召回;因销售时间久远,涉案批次刀削面已无法召回。 

  当事人购进涉案批次“刀削面”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SP-5“其他处罚:【罚款前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处理如下:1.责令改正;2.给予警告。 

  二、抽检监测(县级本级) 2023年5月5日,根据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计划,中纺检测(福建)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受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福建省新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蓬壶分店内待售的“香葱”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产品所检项目“毒死蜱”含量检测结果为0.22mg/kg2(标准指标为≤0.02mg/kg),上述批次的“香葱”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在2023年5月5日监督抽检中福建省新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蓬壶分店内待售的“香葱”(抽样单编号:XBJ23350525372730773;检验报告:ZFJC2023C0508040)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2023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检验报告》,并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1.现场未发现涉案批次“香葱”;2.现场未发现“毒死蜱”相关化学品及农药;3.当事人现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涉案批次“香葱”的进货凭证、供货商资质、合格证明文件及进货台账。当事人对抽样过程及检验结果均无异议。并于2023年6月5日收到检验报告当日主动通过门店公告的形式对该批次“香葱”进行召回,因销售时间久远,涉案批次“香葱”已无法召回。至召回结束,无消费者反应食品安全问题。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香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采购涉案批次“香葱”时有按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且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相关记录及凭证真实、合法,记录项目齐全,购进渠道合法、真实,可实现有效追溯。当事人充分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涉案批次“香葱”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按规定主动采取召回措施,根据常识判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项并非由食品经营者所致,符合《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3版)》序号71条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处罚和减轻从轻处罚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不合格“香葱”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抽检监测(县级本级) 2023年5月3日,根据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计划,中纺检测(福建)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受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福建省新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桃东分公司店内待售的“煌香园花生(水煮味)”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的“煌香园花生(水煮味)”所检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含量检测结果为0.6g/100g(标准指标为≤0.5g/100g),上述批次的“煌香园花生(水煮味)”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在2023年5月3日监督抽检中福建省新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桃东分公司店内待售的“煌香园花生(水煮味)”(抽样单编号:XBJ23350525372730659;检验报告: ZFJC2023C0504008)。2023年6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检验报告》,并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情况如下:1.现场未发现涉案批次“煌香园花生(水煮味)”;2.当事人经营场所设置有空调,且处于开启状态;3.当事人现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涉案批次“煌香园花生(水煮味)”的进货凭证、供货商资质、合格证明文件及进货台账。当事人对抽样过程及检验结果均无异议。并于2023年6月2日收到检验报告当日主动通过门店公告的形式对该批次“煌香园花生(水煮味)”进行召回;因销售时间久远,涉案批次“煌香园花生(水煮味)”已无法召回。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煌香园花生(水煮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采购涉案批次“煌香园花生(水煮味)”时有按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且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相关记录及凭证真实、合法,记录项目齐全,购进渠道合法、真实,可实现有效追溯。当事人充分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进货查验、按要求贮存、定期检查、及时清理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涉案批次“煌香园花生(水煮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按规定主动采取召回措施,根据常识判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项并非由食品经营者所致,符合《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3版)》序号71条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处罚和减轻从轻处罚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不合格“煌香园花生(水煮味)”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四、抽检监测(县级本级) 2023年5月18日,根据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计划,中纺检测(福建)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受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福建省新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桃东分公司店内待售的“老姜”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产品所检项目“铅(以 Pb 计)”含量检测结果为0.227mg/kg(标准指标为≤0.1mg/kg),上述批次的“老姜”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铅(以 Pb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在2023年5月18日监督抽检中福建省新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桃东分公司店内待售的“老姜”(抽样单编号:XBJ23350525372730908 ;检验报告:ZFJC2023C0519002 )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2023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检验报告》,并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情况如下:1.现场未发现涉案批次“老姜”;2.现场未发现“铅”相关的农药或化学品;3.当事人现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涉案批次“老姜”的进货凭证、供货商资质、承诺达标合格证及进货台账。当事人对抽样过程及检验结果均无异议。并于2023年6月20日收到检验报告当日主动通过门店公告的形式对该批次“老姜”进行召回;因销售时间久远,涉案批次“老姜”已无法召回。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老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采购涉案批次“老姜”时有按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且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相关记录及凭证真实、合法,记录项目齐全,购进渠道合法、真实,可实现有效追溯。当事人充分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进货查验、按要求贮存、定期检查、及时清理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涉案批次“老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按规定主动采取召回措施,根据常识判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项并非由食品经营者所致,符合《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3版)》序号71条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处罚和减轻从轻处罚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不合格“老姜”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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