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1-0100-2021-00040
- 备注/文号:永政〔2021〕17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7-02
永政〔2021〕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2021年6月23日永春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定,现通知如下:
张延年同志任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陈志宏同志任永春县教育局局长;
刘日新同志任永春县科学技术局局长,免去其永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职务;
陈绍掌同志任永春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局长;
康传宗同志任永春县司法局局长;
周智鸿同志任永春县财政局局长;
林胜前同志任永春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免去其永春县城市管理局局长职务;
郑东生同志任永春县水利局局长;
张诗仁同志任永春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局长;
廖志伟同志任永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免去其永春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局长职务;
郭景良同志任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黄庆生同志任永春县人民政府信访局局长;
梁建兵同志任永春县城市管理局局长;
陈东明同志任永春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免去郑兴洲同志永春县交通运输局局长职务;
免去林康同志永春县科学技术局局长职务;
免去赵培璋同志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职务;
免去陈文榜同志永春县教育局局长职务;
免去郑双伟同志永春县水利局局长职务;
免去施文炳同志永春县财政局局长职务;
免去蔡国良同志永春县司法局局长职务;
免去林永圣同志永春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局长职务;
免去郑孝坡同志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职务;
免去林清江同志永春县人民政府信访局局长职务;
免去李江源同志永春县自然资源局局长职务。
永春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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