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1-1500-2020-00045
- 备注/文号:永政〔2020〕25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9-24
永政〔2020〕2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等有关规定,2020年8月14日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闽政地〔2020〕40号),决定征收(使用)我县土地1.5765公顷作为永春县2020年度第一批次用地,现将征收(使用)土地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和用途
永春县榜头实验小学扩建项目,规划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教育用地。
二、被征收(使用)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征收永春县桃城镇榜头社区旱地0.4208公顷、园地0.2279公顷、其他农用地0.093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4778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2203公顷;使用永春县农场国有旱地0.2807公顷、其他农用地0.0755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1.5765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以及《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永春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永政文〔2017〕29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使用国有土地补偿标准参照实施。桃城镇榜头社区和永春县农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6.25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1.0、园地0.37、田坎1.0、农村道路1.0、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0。
(二)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参照《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春县2018-54号地块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工作方案〉的通知》(永政办〔2019〕58号)执行。该批次未涉及房屋拆迁。
(三)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和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均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工作的通知》(永政文〔2018〕151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乡镇、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四、其他相关事项
(一)本次征收(使用)土地的实施征地单位为永春县土地收购储备服务中心,被征收(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桃城镇人民政府办理征收补偿费用核对。逾期未办理的,按征地具体实施单位征地调查现状成果和补偿协议书支付补偿费。征地具体实施单位应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并收集征地拆迁等相关土地权属证件到县有关部门办理权属注销登记。
(二)被征收(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如对省政府土地征收批复有异议的,请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对本通告有异议的,请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的,视为放弃。
(三)自征地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凡抢栽、抢种、抢建的各类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通告。
永春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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