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0101-1500-2022-00015
    • 备注/文号:永政办〔2022〕11号
    • 发布机构: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2-23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春县达埔香都小镇中小微香企创业园项目用地土地征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2-02-25 17:16

    永政办〔2022〕11号

    达埔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永春县达埔香都小镇中小微香企创业园项目用地土地征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永春县达埔香都小镇中小微香企创业园项目建设土地征收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确保达埔镇中小微企业创业园项目用地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永春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土地征收工作方案。

      一、原则

      严格按照土地征收程序,依法、依规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严格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确保征地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

      二、征地范围

      具体范围以永春县达埔香都小镇中小微香企创业园项目建设及安置地、三改用地等项目用地的红线图和现场界桩。

      三、职责分工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工作,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民政局、人社局、司法局、达埔镇人民政府等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达埔镇人民政府负责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登记等前期工作,负责实施辖区内的土地征收和坟墓迁移工作,负责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按规定时间交付土地,解决征地矛盾、民事纠纷,筹措征地补偿费,确保征地款及时拨付到位。

      自然资源局负责土地利用规划、农转用、征收土地报批、公告,负责指导乡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登记工作,负责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监督征地补偿费的支付和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服务,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民政局负责落实被征地单位困难群众的最低生活保障,配合乡镇政府做好征地区域坟墓的迁移、火化、骨灰寄存工作。

      农业农村局负责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的分配、核销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调整工作。

      财政局负责征地补偿总费用的审核工作。

      司法局协助解决民事纠纷,保证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所在村(居)委会协助做好征地动员工作,组织群众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发放征地款,调解民事纠纷。

      各相关单位必须按职责分工派员参加征地全过程工作,确保人员在岗在位。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征地补偿费:

      1、耕地:37050元/亩(其中青苗补偿费1300元/亩)。

      2、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13230元/亩。

      3、非经济林地:7870元/亩。

      4、未利用地:2150元/亩。

      (二)果木及地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

      1、果、茶、林等补偿标准:

      名称(单位)

      大

      中

      小

      苗

      荔枝(元/棵)

      500

      300

      100

      5

      龙眼(元/棵)

      300

      150

      50

      5

      红柿(元/棵)

      300

      150

      50

      5

      柑桔(元/棵)

      100

      70

      40

      5

      杂果(元/棵)

      80

      40

      20

      5

      香蕉(元/丛)

      20(大)

      10(小)

      丁竹(元/丛)

      20(大)

      10(小)

      毛、麻竹(元/支)

      2

      山林(元/亩)

      700

      茶园、油茶(元/亩)

      2000(成规模、有管理)

      700(零星)

      食用菌大棚亩(元/M2)

      95

      苗圃迁移费(元/亩)

      5000

      葡萄园迁移费(元/亩)

      20000

      桉树

      种植时间(年)

      一年

      二年

      三年

      四年

      五年

      六年及六年以上3600元

      元/亩

      1500

      1800

      2100

      2600

      3100

                           

      备注:杂果包括枇杷、番石榴、杨梅、芒果、梨、橄榄等。

      2、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内容类别

      结构

      补偿标准(其中230元为火化费)

      有主

      水泥、石灰、石头、成型墓

      大的1000元/座、中的800元/座、小的600元/座

      土墓

      400元/座

      无主

      坟墓、瓮金

      300元/个

      3、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按照评估公司的评估价给予补偿。

      4、人饮工程补偿标准

      镀锌钢管

     

      塑料管

      型号

      补偿标准

      型号

      补偿标准

      4分

      6.86元/M

      4分

      5.3元/M

      6分

      8.35元/M

      6分

      5.7元/M

      1寸

      11.5元/M

      1寸

      7.2元/M

      1.5寸

      14.36元/M

      1.2寸

      7.8元/M

      2寸

      22.1元/M

      1.5寸

      11.6元/M

      3寸

      36.8元/M

      2寸

      16元/M

      无盖蓄水池

      100元/ M3

      3寸

      26元/M

      有盖蓄水池

      200元/ M3

      4寸

      33元/M

     

      300mm

      80元/M

      在征地告知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种的青苗、苗木,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五、保障措施

      1、为了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县政府按征地面积1000元/亩拨付乡镇政府作为征地经费,按征地面积150元/亩拨付给勘测调查单位作为测量费,以上费用列入征地成本。

      2、加大监督力度,实行全程监督,确保征地补偿落实到位,防止征地过程中违法违规现象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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