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阚远
本单位于2025年8月2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永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行政协议决定书》,要求你于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以下义务:一、从位于永春县盛福新苑公租房4A-403号房屋内腾空迁出并移交给永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支付永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7月31日止按58元/月计算的房屋租金3248元(58元/月× 56个月),并支付自2025年8月1日起至腾空移交租住房屋之日止按58元/月计算的房屋使用费。三、支付永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支付尚欠租金房屋使用费之日止每日按10元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2025年7月31日为16720元)。公告期满你仍未履行该义务,也未提出复议申请或提起行政诉讼。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或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单位特向你催告如下:
一、请于本催告书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的,请在该期限内向本单位提出。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催告,请你务必重视此事,并尽快履行义务,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后果。
永春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
永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章)
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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