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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猎捕方法的通告》政策解读
2026-01-20 11:20 阅读人数:1

  一、制定背景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在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上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县生态环境优越,生物多样性丰富,在我县境内栖息繁衍的野生动物数量和种类持续增多,但受利益驱使,违法猎捕、出售、交易、运输、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仍然存在,给野生动物的生存繁衍带来威胁。

  我县于2020年7月1日公布实施《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猎捕方法的通告》(永政〔2020〕12号),有效期5年,该通告已过有效期。为进一步保护我县野生动物资源,强化野生动物源头管理,严厉打击乱捕滥猎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需继续发布我县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猎捕方法的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发布本通告。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4.《福建省野生动植物保护中心关于反馈“无人机狩猎”安全性论证结论意见的函》

  5.《福建省林长办公室关于深入排查、彻底清除张网捕鸟、拉电猎兽等禁用猎捕工具的提示函》(闽林长办函〔2025〕7号)

  三、制定过程

  县林业局起草《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猎捕工具和猎捕方法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于2025 年11月19日至11月28日在永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民意征集”栏目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猎捕工具和猎捕方法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并通过政务网渠道向县公安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农业农村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征求意见建议,均无修改意见;2025年12月8日经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核,最终形成《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猎捕工具和猎捕方法的通告(送审稿)》,2026年1月12日经永春县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四、目标任务

  通过对我县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猎捕方法的设定,强化野生动物保护,从源头上预防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发生,严厉打击乱捕滥猎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和繁衍生息,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永春。

  五、主要内容

  (一)禁猎区和禁猎期。划定我县行政区域内均为禁猎区,规定全年为禁猎期。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禁猎对象。明确禁猎对象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福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禁止猎捕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三)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规定禁止使用毒药、麻醉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粘网)、地枪、排铳、地弓、吊杠、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军用武器、汽枪、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无人机坠物狩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设陷阱、采集拾取野生动物卵(蛋)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四)法律责任。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我县野生动物保护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事项。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网捕、电子诱捕野生动物需办理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以及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并严格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或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实施捕猎和备案。除上述情形外,对申请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实施猎捕的,一律不予批准。

  (六)社会公众义务。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发现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举报。报警电话:110,举报电话:23882282。

  (七)有效期和其他说明。通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自2026年2月20日起,至2031年2月19日止)。

  通告施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变动,将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并重新发布。

  六、政策解读人

  永春县林业局,联系电话059523883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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